你當律師,把法官送進去了? 第316章 庭審:外籍人員怎麼了?這是在國內!

    一般案件只要立案了,那麼案件的推進進展也會很快。

    再加上。

    蘇白在提交立案申請的時候,已經向執法人員提交了相關的線索。

    通過這一點,更能加快案件推展的進度。

    外籍留學生的強迫未遂,人證口供,包括其物證都在。

    很快就移交到了檢察院,核查完成。

    只是關於學校的包庇.…

    實際上是涉及到了張濤。

    包庇罪的判定條件之一,也是最重要的準則條件——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

    在這一方面。

    學校女學生多次報警,這名外籍男學生猥褻和具有強迫未遂的行為。

    但是都被學校以種種理由和各種威脅壓下來了。

    這已經屬於侵害了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

    事實成立。

    這是逃避不了的問題。

    再有,這個案子中,學校的管理方面存在著重大的包庇問題這是擺脫不了的事實。

    另一邊。

    在蘇白向執法單位提交立案後。

    執法人員來到副院長辦公室,將張濤帶走調查。

    張濤了解完事實情況,不由得一愣。

    我tm成包庇犯了?

    姜民得知了這件事情之後,也顯得有些無奈。

    不管怎麼說。

    這個案子在之前涉及到的只是外籍學生的事宜。

    現在通過蘇白的操作,直接讓副院長被帶走調查了?

    果然,不管什麼案子,他們律所遇到蘇白之後,事情就會變得複雜。

    不過從這個案子的總體來說。

    包庇犯首先是被包庇人員觸犯了法律,達到了刑事訴訟的條件。

    是不是包庇.…

    這還需要看那名外籍學生是否被判有罪。

    通過目前的情況來看,張濤只是被立案調查。

    並沒有移交檢方提起公訴,所涉及的問題不算嚴重。

    不過.…

    外籍學生侵犯工商學院分院女學生的事情,檢方核實完畢,已經上訴到法院。

    法院在了解事實後,確認了開庭的時間。

    在此期間。

    學校裡面關於那名外籍學生和副院長被帶走的消息傳開了。

    一般來說,大學裡面什麼事情傳播的最快?

    傳播的最快的就是各種小道消息和各種猜測的事情。

    大學每一個宿舍都有一個「百事通」參加各種社團。

    肯定有人知道外籍學生被帶走調查和副院長被帶走調查的情況。

    一來二去的,小道消息在分院裡面僅僅過了一兩個小時就傳開了。

    雖然說院領導對於這件事情,要求各班輔導員讓學生們不再對這件事情討論。

    可是那麼多人,怎麼可能管住其他人不討論?

    甚至有一些受害者學生的朋友,將這件事情發到各個平台上。

    這個話題本來就勁爆,畢竟在自己的學校,自己的地盤,外國學生來了,應當遵守國內的法律。

    現在不是遵不遵守的問題.…

    現在直接是違反法律,並且學校還包庇的事情。

    這件事情發布到了網上,直接引爆了各大平台,結果就是,學校方面被罵上了熱搜.…

    影響力巨大。

    .

    ….

    另外,關於外籍學生強迫未遂一案也到了正式開庭的時間。

    不過,由於涉及到了外籍學生,而且還涉及到了學校內被侵害的女生隱私問題。

    這個案子並不是公開審理。

    當然,對於這個案子不是公開審理,蘇白能夠理解。

    畢竟.…

    後者的隱私問題才是關鍵。

    如果被侵害的女生隱私被發布到了網上,可能會遭到諸多的謾罵。

    法院也是考慮到了這一點因素,所以決定不公開審理。

    .

    ….

    很快就到了開庭前夕。

    這一次的案件由於涉及到了外籍學生這件事情,所以移交給了南都中院進行審理。

    開庭當天。

    不少記者媒體了解到了開庭日和涉及到的相關情況。

    因為本次庭審屬於不公開審理,記者媒體們又不想錯過這麼一個輿論熱點。

    於是直接堵在了法院外。

    在看到蘇白來到法院門口後。

    不知道誰喊了一句:「蘇律師來了!」

    一群人提著攝像機著急忙慌的圍堵了上去,就差把話筒戳到蘇白嘴上了。

    「請問蘇律師,你作為國內知名的刑事律師,承接了這個案子,對這個案子有什麼看法嗎?」

    「關於這件事情,國內有些言論是這麼說的——學校的做法等同於自己把脊梁骨壓彎了。」

    「蘇律師,廣大網友們,都想聽聽你對這句話的理解,請問能回答一下嗎?」

    「.….」

    面對著記者們的連番提問,蘇白走到法院門口,扭頭回復一句:

    「法律會給予犯罪人員應有的懲罰,無論是誰。」

    「這就是我對於這個案子的態度和看法。」

    「關於法院如何審判,這一點我並不知道。」

    「但是我會盡力打好這場官司,讓受害人的法律權益得到保障。」

    記者們的詢問,有些肯定不太做評價。

    不過該表明的態度還是需要表明態度。

    說完,蘇白帶著李雪珍擠開了人群,來到法院等候室。

    沒過多久就有工作人員將蘇白帶到庭審現場。

    其他各方也進入到了庭審當中。

    尤其是被告方。

    被告方皮膚黝黑,從膚色上看,明顯來自於東半球西部。


    委託辯護人是姜民。

    在書記員宣讀完法庭紀律和各個事項後,合議庭成員入場。

    審判台席位上,作為本次庭審的審判長,于越坐在審判台席位上。

    敲響法錘宣布正式開庭,緊接著繼續開口:

    「本次庭審由公訴人對被告人**,以下簡稱馬斯庫。」

    「在南都工商大學分院當中,對受害人實施強迫行為提起公訴。」

    「下面請公訴人簡單陳述被告人馬斯庫的犯罪罪行。」

    「好的審判長。」

    公訴人王雄作為檢察官,對於這個案子進行了逐步的跟進。

    這個案子在他看來,犯罪事實清楚,基本上屬於強迫未遂的場景。

    所以在對罪行陳述方面,陳述的非常清晰。

    「對於被告人馬斯庫的罪行,檢方認為達成了強迫他人發生關係未遂的情景條件。」

    「在這個案子當中,受害人林文慧,在從學校圖書館回自己宿舍的小道上,遭遇到了馬斯庫的侵犯。」

    「根據檢方的調查和林文慧的口供,在當時馬斯庫醉酒情況下,主動和她打招呼。」

    「用中文說的磕磕絆絆,詢問能不能和林文慧交個朋友。」

    「林文慧主動拒絕了交朋友的這個請求。」

    「馬斯庫惱羞成怒,主動拉扯林文慧,並且在這個過程中撕扯掉了林文慧的上衣,包括下衣有明顯的撕裂。」

    「在犯罪發生當中,林文慧找准機會對著馬斯庫的下體來了一腳。」

    「才脫離了馬斯庫的繼續侵犯。」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對強迫未遂的定義是——

    已經著手實施犯罪,可是由於人的意志以外的影響力,並沒有真正的造成犯罪行為。」

    「在本案發生的過程當中,馬斯庫的犯罪行為意圖表現的非常明顯,就是想要強迫林文慧發生關係。」

    「但是沒有達成目的。」

    「已經達成了強迫未遂的構成標準。」

    「基於以上,檢方認為馬斯庫已經達成了強迫未遂的犯罪行為。」

    「根據我國刑期相關規定,強迫他人發生關係,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未遂狀態下,理應減輕判決處罰,所以檢方的推薦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

    檢方和法院對於強迫他人發生關係,在刑期上的判決持有一定的準則的。

    例如說——如果是在熟人醉酒的情況下發生的強迫關係。

    在得到諒解和情節較輕的情況下,可能只會判定一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判一個緩刑。

    如果是對陌生人進行的強迫行為,判決的刑期在4到5年,

    若是有其他的暴力或者是對受害人造成了其他的損害。

    很有可能會被判6到7年,甚至八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期是根據情節是否嚴重來進行定量的。

    馬斯庫是以強迫傷害來對林文慧實施侵犯的。

    在這種情況下,未遂雖然可以減輕一定的判決刑期。

    可是.…

    他的這種情況特殊,情節比較嚴重,本來刑期就長。

    就算減輕了,推薦三年有期徒刑,也是在合理的範圍之內。

    在公訴人陳述完畢後,審判長于越,又看向了被告人席位。

    「現在請被告委託律師陳述你方的觀點。」

    被告委託人席位上,姜民整理了一下相關材料,緊接著開口為被告人開罪。

    「審判長,我方不同意和不認為我方是強迫未遂。」

    「我方對於一開始進行立案的罪名就有一定的異議。」

    「我方在強迫未遂這一觀點上並不認同。」

    「那麼請被告方委託律師陳述一下伱方的觀點。」

    審判長微微皺了皺眉,開口讓姜民繼續陳述。

    姜民繼續開口:「我方認為,在本案當中,我方的行為只構成了相關性的猥褻行為。」

    「應當根據管理治安法,對於我方進行處理,拘留10到15工作日。」

    審判長:「具體情況呢?」

    「具體情況是,我方當事人並沒有強迫受害人林文慧發生關係。」

    「從案子的整個過程來說,我方當事人是在和林文慧打過招呼之後才實施的猥褻行為。」

    「如果是強迫發生關係,那麼我方當事人為什麼要和林慧打招呼?」

    「並且我詢問過我方當事人的主觀意願。」

    「我方當事人的主觀意願是——想要和林文慧交一個朋友。」

    「在被林文慧拒絕以後,進行了一定的騷擾,並且在醉酒的情況下,我方當事人並不知道自己下手的力度有多大。」

    「在這種意識不清楚的情況下,不存在主觀的強迫。」

    「只是進行了相關的猥褻行為。」

    「對於這種情況,依照管理治安法。」

    「而不是依照強迫未遂的罪名去進行定義。」

    面對這種情況,蘇白舉手示意,在得到審判長的同意後開口詢問:

    「那麼我想請問被告方委託律師對於猥褻的定義,是怎麼定義的呢?」

    「你說當事人並沒有主觀意願,去實施強迫行為。」

    「可是他為什麼要去扒受害人的衣服,這種程度已經遠遠超過了猥褻的法律定義吧?」

    「並且如果不是受害人的強烈阻止,這種行為還要繼續下去。」

    面對蘇白的詢問,姜偉看了一眼訴訟材料,整理好自己的思路:

    「因為我方當事人是在醉酒的情況下,並且有一方面原因是因為他是留學生。」

    「可能對於國內的一些禮儀方面不是太清楚。」

    「所以出現了這種行為。」

    蘇白:???

    對國內禮儀方面不是太清楚這一點.…能說的過去嗎?

    肯定不能!

    再有就是,在這場庭審上,姜民很清楚,馬斯庫違法犯罪了。

    不可能達到無罪的條件。

    所以需要從其他的角度來為馬斯庫做減刑辯護。

    姜民的想法就是,反正沒有發生事實強迫。

    那麼這個案子完全可以從其他角度來進行判定。

    可是.…

    猥褻?

    這個案子怎麼可能只判定猥褻?

    猥褻是指輕程度的騷擾女性。

    但是現在呢?

    現在連衣服都撕破了,差一點實施了犯罪行為,還能叫猥褻嗎?

    肯定不能!

    留學生怎麼?外籍學生,留學生在國內違法犯罪了,那麼該怎麼判也是怎麼判!.

    ….

    ps:求求月票~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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