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
蘇白和李雪珍被相關的工作人員帶入庭審。
各方入座。
對於方如風的這個案子。
入庭的各方,都有著自己對於這個案件結果的準備。
審判台席位上,作為審判長的林鳳如,目光落在上訴人席位上。
而後又收回目光,平淡的聲音在庭審場上響起:
「上述人方如風對於一審法院的判決,認為判決有誤,以此提出上訴。」
「本案由我院沙都中院,負責對於方如風一案提出的再審申請進行審理。」
「檢方對方如風提起的公訴罪行為故意殺人犯罪預備。」
「現在請上訴人陳述上述理由和相關事實證據。」
「好的審判長。」
蘇白點頭,開始作為上訴人委託律師對於上訴請求進行陳述:
「我方的上述意見是,我方並不認同一審判決對我方當事人的判定。」
「理由如下:」
「對於犯罪預備應當基於刑法中第22條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並且,根據刑法中明文規定的理解與適用,犯罪預備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一:主觀上為了犯罪。
二: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三:事實上未著手實行犯罪。
四: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的。」
「犯罪預備的適用,必須基於以上四個條件。」
「審判長,我先在這裡陳述一下當時的情景事實。」
「當時的情景事實是——我方當事人發現了謝婷婷作為妻子出軌,在生氣的因素下,進而說出了想殺害謝婷婷的想法。」
「在這種情況下,我方當事人在客觀方面並沒有實施者犯罪預備的行為。」
「另外,我方當事人和謝婷婷大吵了一架,謝婷婷回到了自己的娘家。」
「之後報警立案,在此過程中,我方並沒有做出其他的行為。」
「沒有預備犯罪事實或製造條件,即,不構成犯罪預備的必要條件。」
「基於以上,我方認為應當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我方無罪。」
「審判長以上就是我方的上述請求。」
蘇白進行了簡單的陳述。
緊接著,審判台席位上,林鳳如作為審判長,扭頭看向檢方和受害人席位。
「對於上述人的申請訴求,合議庭已經聽取,現在請檢方對於該案件進行相關性的陳述。」
「好的審判長。」
檢方吳春梅點頭開口。
吳春梅作為一審時的檢察官,這一次在二審中繼續進行有罪指控。
當然.…
這一次,蘇白沒有提出申請迴避,是覺得完全沒有必要。
在徐波作為檢察官的時候,蘇白提出申請迴避的原因是,這本來就是一樁冤假錯案。
當時在卷宗中能夠看出徐波對於控告,是非常的極端。
而在一審卷宗中吳春梅所提用的陳述,相對來說較為客觀。
這個說的客觀是在法律上所表現的客觀。
吳春梅繼續陳述:「檢方指控方如風和對方如風提起公訴。」
「主要是考慮到了現實情景,並且檢方認為上訴方陳述的並不全面。」
「所以在這裡進行補充。」
「補充——」
「在這個案件當中,根據剛才上訴人陳述的情況。
達成無罪的陳述是沒有客觀上實施犯罪預備行為。」
「但實際上,作為檢察官,我跟著執法人員在對這個案件進行取證和各方面的同時發現。」
「在方如風得知了自己妻子謝婷婷出軌以後,在其手機中發現了多處搜索關鍵詞。」
「例如說:我妻子出軌了怎麼辦?」
「我如果把我出軌的妻子殺害了,或者是把小三和妻子全殺了會不會判死刑。」
「這種關鍵詞,證明了方如風有想要對自己妻子謝婷婷故意殺害的想法。」
「並且通過以上兩條搜索可以從側面證實方如風,在客觀上正在實施犯罪預備的行為。」
「再結合先前方如風,在謝婷婷離開之前發出的,我會殺了你的話。」
「基於以上,完全可以認為,方如風的行為達到了犯罪預備的條件。」
「並不符合上訴方委託律師所描述的,無客觀事實證明方如風正在實施犯罪預備行為。」
「所以檢方對於本案的意見是駁回上訴方無罪申請的請求。」
「維持一審原定判決。」
針對檢方所陳述的這一點情況,蘇白了解。
通過搜索這個關鍵詞來判定故意的主觀性,這一點怎麼說呢.…
很模糊.…這個判定在法律的認定上面通常會認定方如風,在主觀上有想要實施犯罪的意願。
但是如果將此歸類為在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很牽強!
為什麼這麼說?
那需要先了解一下,犯罪預備行為通常是指什麼?
通常指的是行動力。
在這個案子當中,行動力指的是預備刀具或者是預備其他殺人工具。
當然,搜索也可以作為一定的證據作為判定條件。
但是搜索妻子出軌了怎麼辦,或者是殺人了會不會判死刑,可不是行動。
如果方如風進行搜索的是,我該怎麼樣去殺害我的妻子不留痕跡。
用什麼樣的刀具去攻擊,可以達到快速殺人的目的。
這樣的搜索情況完全可以判定在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為什麼?
因為這種搜索,是搜索怎麼樣去殺人。
但是方如風的搜索是什麼?
方如風的搜索是殺了人之後,自己會不會被判死刑,妻子出軌了怎麼辦。
從這一點上完全可以看得出來,他只是在主觀上有這種侵向。
並沒有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的行為。
如果說這種搜索都能判定為客觀事實。
蘇白只能說這可能是他接觸過很多案件中的第一例。
再有一點——從情理上來講,方如風第一個搜索的是妻子出軌了怎麼辦。
如果真的殺了人之後,會不會被判死刑。
基於這兩點,以及當時的環境來講。
方如風是處在一個對於自己妻子出軌憤怒,但是又理智的情況之下。
所以,對於檢方的陳述,蘇白並不認同,舉手示意下開口反駁:
「我方並不認同檢方所陳述的內容。」
「在搜索欄中搜索的內容並不具備客觀上實施犯罪預備行為的事實。」
「什麼叫做犯罪實施的預備?」
「在刑法中有著明確的規定,準備工具和製造條件是犯罪預備。」
「首先方如風並沒有準備工具和製造條件,其次,方如風搜索的內容也不是和準備工具與製造條件有關係。」
「基於這兩點而言,他搜索的內容怎麼就從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的預備?」
「完全不合理,並且不符合法律的解釋條款。」
「審判長,我方申請駁回檢方的相關陳述。
「並且對於檢方所陳述,依照搜索內容來判定,在客觀上方如風實施了犯罪行為預備的申請進行駁回判定!」
「以上是我方的反駁觀點。」
在犯罪預備的四個必要條件中。
最重要的就是取決於客觀上是否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不管是蘇白還是檢方,都是以這一個內容進行著重的辯述。
因為從這四個條件來看,如果判定了方如風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那麼這場案子就會又敗訴。
在蘇白開口陳述完,此時受害方中的委託律師徐霞舉手示意。
「審判長,我方完全不同意上訴人委託律師的看法.…」
審判長:「請陳述相關內容。」
「審判長,我方認為這個案子要從具體客觀的情景來看。」
「從客觀的情景出發。」
「方如風是不是表達了想要殺害謝婷婷的想法?」
「是不是在搜索如果殺害了謝婷婷的想法,應該怎麼辦?」
「這兩點完全可以認為方如風的確有著殺人的想法和行動力。」
「再有。」
「方如風從搜索中可以明確的看出,已經在行動的範圍內了。」
「只是謝婷婷及時報警進行立案,導致了方如風還沒有準備好預備行為。」
「再有一點。」
「出軌這件事情對於方如風而言是一個極具羞辱性的事情。」
「在這種情況下,方如風有著殺人的主觀意願很常見。」
「並且方如風的表現是一個非常暴怒的情況。」
「.…只不過被報警,強行終止了犯罪的預備,這才是這個案子的真實情況。」
「所以我方不認同上述方委託律師的陳述。」
「同時,判決方如風有罪,這也是為了保護女方的合法權益,以避免方如風的故意殺人行為。」
蘇白:???
你的這個陳述有問題吧?
這個案件的討論是從預備犯罪的情景進行處罰。
但是從受害人委託律師,也就是徐霞的角度而言,完全就是站在謝婷婷的角度去闡述。
對此,蘇白開口:「按照被害方委託律師的說法,我想請問一個問題。」
「你的解釋是不是方如風有殺人的想法,只是在準備預備的時候被中止了,但是也屬於犯罪預備是嗎?」
徐霞沉默沒有回應。
見狀,蘇白繼續開口:
「那我再問一句。」
「如果按照伱的陳述,來對這個案件進行理解。」
「方如風在搜索中,搜索了把小三和出軌女殺了,會不會判死刑。」
「按照搜索的內容,對方是兩個人,那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是等同於說方如風做了殺害兩個人的犯罪預備?」
「那麼他在做殺害這兩個人的預備中,具體做了什麼?」
「搜索以後會不會死刑?」
「只是搜索並不能傷害謝婷婷和其出軌男吧?」
「那憑什麼,或者說怎麼進行判定?」
「就好比徐律師你,我今天在庭審上說徐律師,你以後肯定會因為職務犯罪進去。」
「我私下裡搜索如何陷害他人職務犯罪。」
「這種情況下,徐律師是不是要報警抓我陷害他人,導致他人被誣告?」
「可是在這個過程中我做了什麼呢?」
「我什麼都沒有做,我只是簡單的陳述和上網搜索了如何陷害他人職務犯罪。」
「在我什麼都沒有做的情況下,難道就能判定我有犯罪行為嗎?」
「我想請徐律師正面回答我這個問題。」
面對蘇白的這個提問,徐霞保持了沉默。
對方的這一提問的確沒有辦法回答,並且回答了也會陷入更深的套路當中。
徐霞清楚這個案件的判定在於審判長,而不在於對方律師。
乾脆直接保持沉默。
審判台席位上,林鳳如在聽完雙方的答辯後,眉頭微皺。
這個案子在她反覆觀看一審的判決後,已經有了清晰的認知。
只不過.…
蘇白提出了這一觀點,等同於說不認同搜索屬於客觀實施了犯罪預備的行為。
對於這一點,林鳳如開口詢問:
「上述方委託律師提出來的搜索內容不等同於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那為什麼方如風會去搜索這些內容?」
「上述方委託律師或者是上訴人,能不能給出一個合理的解釋?」
???
對於審判長的提問,蘇白愣了幾秒。
不是,這tm提問的是什麼問題?
這不相當於那個經典提問——
你如果不想殺人,不想進行預備,你為什麼要那麼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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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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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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