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當律師,把法官送進去了? 第278章 激烈辯訴,審判長的傾向!

    這個案子的整體情況,蘇白已經大致的了解過了。

    關鍵的問題還在於駁回公訴方提起的訴訟,或者讓檢方直接撤銷,對於本案的控告。

    以及,索賠應得的賠償款。

    這一次集體訴訟案件的地點,在蘇都下面的一個縣區。

    了解完相關的情況,等到來辦理案件的人離開後。

    蘇白將相關的資料簡單的進行了整理,輕呼口氣。

    這個案子的確有一定的難度。

    其他的先不說,尋釁滋事罪,這一點的判定主要看法院方面進行判定。

    但是根據剛才的詢問,老李,老張和老薛等人,完全是在合理合法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沒有什麼其他的情況。

    這種還能被尋釁滋事?.

    ….

    不過,具體相關的情況還是要進一步深入的進行調查。

    .

    ….

    安縣。

    經過了相關的調查,蘇白已經確定了,老李,老張和老薛等人的行為並沒有什麼其他的違規行為。

    並且。

    將整個事情的經過進一步進行了了解,當時做這些的公司名叫,順安地產有限公司,主要接觸的就是地產行業。

    .

    ….

    理清楚事實,蘇白向執法部門和檢察部門,提交了相關的撤訴請求。

    但是檢察部門以犯罪事實充足為理由拒絕了蘇白的請求。

    蘇白:???

    犯罪事實充足?

    不是,相關的情況已經表明了,老李,老張和老薛等人只是在進行簡單的維權行為。

    並沒有什麼其他出格的行為。

    這樣都能被駁回?並且回復了,只是一句犯罪事實,證據充足。

    好好好!

    他倒想要知道是怎麼一個犯罪事實充足。

    .

    ….

    開庭前夕,蘇白向法院方面申請了公開庭審。

    法院方面以涉及到,順安地產有限公司形象為由,拒絕了蘇白申請的公開庭審。

    不過.…

    不能公開庭審,也沒有什麼太大的影響。

    無非是,庭審上審判長和兩名合議庭成員能夠具有傾向性,

    但是!

    傾向性歸傾向性,這個案子顯然檢方提起訴訟就有一定的問題。

    像老李,老張和老薛這個案子,如果一定要以尋釁滋事來進行判定的話,一般依照治安管理處罰進行判定。

    當然,利用治安管理處罰同樣不合理,但是不至於會被提起公訴。

    一般情況下的尋釁滋事是怎麼判定的?

    團伙聚集對於他人進行毆打,辱罵以及挑釁等行為。

    以上在這場案件中都沒有出現。

    只利用了正當的維權手段。

    所以.…蘇白認為檢方不撤訴,並且硬是要提交到法院,這一點有些太離譜了。

    可不管怎麼說,現在已經提起公訴了。

    那麼還是要在庭審場上需要申請法院進行相關性的駁回。

    .

    ….

    與此同時。

    在開庭前夕,順安地產有限公司的老總王安。

    在聽到助理匯報,那群要求賠償的村民,竟然找了個律師。

    笑了笑,不太在意的對著助理開口。

    「這件事情你沒有安排嗎?」

    助理回覆:「王總,已經安排了。」

    「只不過.…」

    「對面是個很有名的律師,如果真的打起官司,對於咱們這邊的輿論非常的不利。」

    「說不定會有什麼不好的影響,然後法院那邊我聯繫過.…」

    「問了一下情況,那邊說的是也不好做。」

    「有什麼不好做的?該咋判就咋判。」

    王安揮了揮手,顯得不太在意。

    「這事,明顯是對方要的太多了,又在咱們公司門口找鬧,他這不就是屬於尋釁滋事嗎?」

    「這件事情我會去問清楚情況的,不過我還是要提醒一句,注意影響,不要鬧太大了,要不然不好交代。」

    「嗯,明白。」

    助理點頭,離開了辦公室。

    .

    ….

    很快,到了開庭日期。

    蘇白帶著李雪珍來到了安縣法院。

    等候室內。

    在等待了將近七八分鐘的時間,相關的工作人員帶著他們來到了庭審現場。

    各方入座後,書記員開始宣讀相關的法庭紀律和其他要求。

    在宣讀完畢後,伴隨著一聲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場。

    合議庭成員,走上了審判台席位。

    審判長席位,胡軍作為本次庭審的審判長,開始核實人員身份和走其他流程事項。

    在一切準備就緒後。

    胡軍下意識的看向了被告訴訟代理人席位。

    注意到被告訴訟代理人席位上的蘇白,胡軍只覺得一陣頭疼。

    這次的案件,檢方應該受到了什麼壓力,硬要提起公訴。

    法院方面也只能接受本次庭審的審理。

    他原本是不願意,因為本次案件涉及到太多東西的。

    可是沒有辦法.…

    這一次庭審只能由他進行審理。

    深吸了口氣,胡軍開始讓檢方陳述起狀書。

    「庭審流程就緒,人員信息核實完畢,請檢方開始對本次庭審的相關內容進行陳述。」


    馬虎作為公訴人,在聽到審判長的開口後開口陳述。

    「審判長,對於被告方,檢方的相關陳述如下:」

    「檢方對被告方李某,張某以及薛某,認定犯罪情形為尋釁滋事。」

    「認定原因:」

    「李某,張某和薛某,以他們三人為首,形成了一個團體,並且和其他人員向順安地產有限公司,進行不正當活動。」

    「達成了依照尋釁滋事罪中的,客體和客觀條件。」

    「在尋釁滋事中,本體的客體條件是擾亂了公共秩序。」

    「客觀條件是,表現為無事生非等,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李某,張某和薛某,三人組織了將近50名人員,在順安地產有限公司前進行活動,嚴重影響了順安地產有限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正常的公共秩序。」

    「達到了提起公訴的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檢方予以對李某,張某和薛某等組織人員,提起公訴。」

    「推薦刑期:薛某作為主要核心成員,提議者,檢方推薦刑期兩年06個月。」

    「李某和張某作為主要人員,推薦刑期一年06個月。」

    「審判長,檢方陳述完畢。」

    馬虎在陳述完畢後,抬頭看向審判長席位,這個案子怎麼說呢。

    基本上不存在什麼其他大的問題了,既然已經提起公訴,那麼肯定是要判的,具體的判決在審判長那裡。

    他只需要提供一個說的過去的判決條件就行了。

    只要有證據,這個案子的判決就沒有什麼問題。

    對於相關法律的理解,每個審判長有不同的看法。

    尤其是像尋釁滋事,這種罪名。

    這場庭審還是要看審判長對於法律的理解,傾向性在他們這邊。那麼這場庭審只要是提起了公訴,就算是已經結束了。

    畢竟.…

    這種案子不像其他案子,缺乏關鍵性的證據和法律說明依據。

    對於尋釁滋事的理解,全看法官的考量,要不怎麼說尋釁滋事是萬能罪呢?

    審判長席位上,胡軍將注意力轉向被告方委託律師。

    「被告方對於檢方的控告有沒有什麼要說的?」

    「有的審判長。」

    「那說說吧。」

    聽到審判長的話,蘇白當即開口:「我方並不認同檢方的陳述,具體有以下幾點:」

    「檢方在陳述我方當事人,犯了尋釁滋事。」

    「作為法律界的人員,應該都知道尋釁滋事是有一定的要求條件的。」

    「那就是需要對於公共秩序造成一定的破壞。」

    「雖然尋釁滋事所包含的範圍很廣,可以按照每個人的思路去理解,造成破壞的範圍嚴重性,」

    「但是我方完全沒有破壞公共秩序啊!」

    「檢方陳述的李某,張某和薛某三人作為我方當事人觸犯了尋釁滋事,是通過尋釁滋事的第四點:在公共場所起鬨造成公共秩序混亂。」

    「我想請問一下,檢方是不是通過這一點來認定我方尋釁滋事的?」

    馬虎:「是的。」

    「那麼我想請問一下,檢方對於起鬨造成公共秩序混亂這一點是怎麼認定的呢?」

    「起鬨和造成公共秩序混亂,這兩點是具有因果關係的吧?」

    「在本次案件的過程當中,李某,張某和薛某等人,並沒有起鬨,他們只是進行正常的維權行為,也沒有造成什麼所謂的公共秩序混亂。」

    「所以在沒有起鬨的情況下,沒有影響到公共秩序的混亂。」

    「我並不是太能夠理解檢方認定的起鬨造成公共秩序混亂是什麼意思,檢方能夠對此進行詳細的陳述嗎?」

    面對蘇白的詢問,馬虎開口:

    「根據對於尋釁滋事的指導和相關定義,起鬨是指多人在同一場景下進行的同一行為,造成了相關的公共秩序混亂。」

    「四人以上就可以泛指多人,在本案當中,涉及到的人數高達數十人,已經達到了對於團隊的定義。」

    「影響公共秩序,造成了公共秩序混亂,這一點很好解釋,對於李某,張某和薛某等人組織的行為,已經嚴重的影響到了,順安地產有限公司的公司運營。」

    「並且對於順安地產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聲譽和其他情況的影響,面對執法人員的勸解,李某,張某和薛某不聽勸阻,仍然繼續一意孤行。」

    「而且是多次。」

    「基於以上行為,對於李某,張某和薛某判定其尋釁滋事有什麼問題嗎?」

    「有問題!」

    蘇白反駁:「我不認同檢方的觀點。」

    「剛才我方陳述的並不是多次不聽勸解,我方詢問的問題是我方在哪一點影響公共秩序了?」

    「公共秩序是什麼?」

    「公共秩序指的是生活中常見的一些事項,影響公共秩序,是影響了這些事項。」

    「我方當事人和其他人,都只是站在順安公司外進行維權行為,第一,沒有進行辱罵,第二,沒有進行毆打,第三,沒有進行主動性的打擾他人。」

    「所以,檢方陳述的我方當事人引導著其他人一起影響公共秩序,指的是影響到了順安公司的員工工作?」

    「但是這並不是我方主動願意去影響的,我方沒有對他人進行阻攔工作的行為。」

    「再有。」

    「檢方還陳述了,執法方對於我方當事人等人進行了多次的勸解。」

    「是的。」

    「這一點我方不得否認,的確是對我方進行勸解了,但是我方進行的是維權,他們是不是沒有做出什麼違法亂紀的事情?」

    「並且和執法人員進行了相應的溝通。」

    「所以既沒有做出違法亂紀的事情,又沒有做出對抗執法的事情。」

    「我方在哪一點影響了相關性的公共秩序?」

    「基於以上,我方並不同意檢方的相應觀點。」

    「還請審判長能夠從我方是利用合理的方式,進行維權,這一點進行考慮。」

    「判定我方沒有尋釁滋事。」

    蘇白微微抬頭看向審判長席位。

    這場答辯的關鍵點就在於到底有沒有影響公共秩序。

    從對於刑事罪中的尋釁滋事的一般判定來說。

    定這個罪,依照第四點,需要產生不良的後果影響。

    可是.…

    老李,老張和老薛,在維權過程中沒有產生什麼不良的影響。

    要說影響,無非是影響到了順安公司的臉面。

    可是順安公司等於公共秩序嗎?

    並不等同於!

    可話又說回來,這個案子能判定尋釁滋事嗎?

    可以。

    審判長如果硬判的話,還是能夠判定下來的。

    不過.…

    這又涉及到了其他的問題,例如說有沒有枉法裁判的情況。

    所以說,關於本次庭審的判定,主要在審判長在主觀上傾向於哪一方。

    此時,審判長的目光也落在了蘇白的身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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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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