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逆子 第八百六十章 銀礦

    測試廣告1    暗衛孟樊超果然不是蓋的,之前多年的江湖行走經驗,使得他很快就打聽到了一些蛛絲馬跡。一筆閣 www.yibige.com

    此地有多處銀礦,這東西可都是一個個的聚寶盆。起初,大明朝廷還允許民間少量的私自開採,只要課稅就可以應付了事。永樂年間的福建尤溪縣民朱得立就首先嘗試采銀,並能每年繳納36兩。

    此後,朝廷的官辦銀業越發做大做強且理直氣壯。直至宣德年間,朝廷在設立官局後更是直接嚴禁私礦,並有了「私煎銀礦罪」。

    凡福建、浙江等處軍民私煎銀礦者,會被處以極刑,全家遷居化外,膽敢逃逸就調官軍剿捕。兩年後,朝廷又追加條款,聚眾偷挖者將發配雲南邊衛充軍,將灰色收入也徹底封死。

    然而面對這麼大的利益誘惑,到了英宗的時候已經有很多私人開採的銀礦了。還都自己的私人武裝。這些私人銀礦主得到利益後又多跟朝廷中人聯絡,合辦開廠。

    至於地方官府,那自然是來個官商勾結。如果這官員不服,那也簡單,除之。

    這些地方上的大礦主個個財大氣粗,和官員們又是牽扯不斷的利益。地方上的官員很難保持清廉,而不被拉下水。

    這是人都有弱點的,無論你是慕名還是逐利,無論你是好色還是貪權。只要你想,這些大礦主們就有辦法腐蝕與你。

    如果遇到個清如水廉如鏡的官員,不論如何威逼利誘都不肯低頭的好官。那你也無可奈何,比如說之前的一方知縣,定興縣的榮博鵬。

    此人上任之後就雷厲風行,徹查境內大大小小的私人礦場。結果呢,下面的縣丞、主簿、巡檢、驛丞、閘官、稅課大使、河泊所大使、書吏、三班衙役捕快等等,無一人肯聽他調遣。

    因為,這些財大氣粗的大礦主們,早已聯合起來大肆的賄賂上下買通,即便是他一個知縣上任,也是無可奈何。

    就這樣,這個榮博鵬想查也無從查起。憤慨之下,他上書知府。結果那保定知府早就被賄賂了,一紙公文下來,將榮博鵬厲聲訓斥了一頓。

    偏偏這個榮博鵬就是不信邪,硬是要和這些奸商硬扛。其結果就是,莫名暴斃。

    知縣家人自然是不樂意,於是上書伸冤。一個堂堂的知縣就這麼沒了,自然引起了京城主意。案子上報到崇禎皇帝面前,崇禎皇帝也是大為震驚。

    於是,下旨徹查。

    這麼大的案子捂是捂不住了,保定知府派人徹查。其結果就是,榮知縣確實是暴斃而亡的。死因,是到地方巡查的時候突發疾病。

    保定知府定下的案子,上報了京城。可是榮知縣的家人自然大為惱怒,於是再次上書伸冤。崇禎皇帝這才事覺蹊蹺,於是讓刑部侍郎吳文登去查。

    結果,吳文登去查了三個月。回來的時候,也說這榮鵬博乃是突患暴疾而亡。


    崇禎皇帝又問,為何朕收到的彈劾奏疏卻說,定興縣多私采銀礦,地方官商勾結欺壓殘害百姓。

    吳文登汗如雨下,還是硬著頭皮說據臣在定興縣的調查來看,並未發現有私自開採銀礦的行為,萬歲不可輕信讒言。

    終究崇禎皇帝還是有些狐疑的,榮鵬博的家眷不斷的上書伸冤。這絕不是空穴來風,可是查來查去皆無果而終。

    偏偏就這這個時候,清官榮鵬博的家人,突然全家中毒而死。

    死因根據調查,是榮鵬博的八十歲老母上山採集野蘑菇所致。這榮鵬博的遺孀將野蘑菇炒了全家食之,結果一家老小上下七口人皆中毒而亡。甚至於,年幼的兩歲幼童。

    這一下,榮鵬博全家都死了。此案也就徹底的了結,國事繁重,無人再上書崇禎皇帝自然也就沒有精力再去過問這件事。

    而那個刑部侍郎吳文登,早在崇禎十七年的時候,因為牽連成國公朱純臣的案子,已經被拖出去砍了腦袋。

    僅僅一個小小的定興縣,就有這大大小小的銀礦十七餘座。這是孟樊超調查的結果,可以說銀礦成了定興縣的產業支柱。

    而官辦的銀礦僅有五座,這也就意味著,私自開採的銀礦多達十二座。奇怪的是,這五座官辦銀礦每年都會出現巨額虧損,巨下面的官員上報。說是產量低下,而加上開採成本高昂的緣故。

    其實情不得而知,可是這十二座私人銀礦竟然如此的明目張胆。而且幾乎就成了一個個獨立的山頭,這些銀礦的礦主僱傭了大量的打手占山為王。

    他們人數眾多,路上設下層層關卡。想進入他們的礦場是難上加難,甚至於,他們絲毫不把官府的人放在眼裡。

    甚至於,有大的銀礦礦主叫囂,官府來人,乃殺之。

    可見,他們平日猖狂到了何等的地步。定興縣看起來平平無奇,甚至於算得上是一個冷清的小縣城。白天,縣城內人煙稀少似乎是一座空城一般。然而僅僅這麼看,你就會被其外表所矇騙。

    到了夜間,整個縣城燈火輝煌。酒樓茶肆歡聲笑語不絕,甚縣城內最多的就是賭場和青樓。當真是,醉生夢死紙醉金迷。

    定興縣幾乎成了一座以銀礦而生的縣城,一方面那些銀礦主們生活奢靡窮奢極欲。與之相對應的,是貧苦百姓們的苦苦掙扎。

    定興縣把原本的招募制改為徵發制或按戶抽丁,貧農被強制編為礦夫或坑戶,富戶則成為礦頭或坑首。官府又會派提督作為監督,防止刁民抱團反抗或私自偷礦。

    按照之前知縣榮博鵬所奏,礦場上的民夫還要自備生產工具。而開礦所得分為4份,1份上繳,1份歸工頭,1份歸自己,最後那份作為礦場的公費。

    由於各地情況不同,有些地區的礦課往往達到30%,甚至會有更高比例,遠超唐宋時期的20%與蒙元時期的少10%-30%。

    最後,朝廷往往不顧實際開採情況,要求保證完成任務。提督責成工頭,工頭又責成無錢無勢的礦工,層層加碼導致富者困敝而貧者逃亡,許多民眾被倒逼成為盜眾。

    後來,這些大礦主更是明目張胆的開始圈養打手,對這些礦工們肆意壓榨剝削。測試廣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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