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3年1月1日,李察正式將龜茲城立為明王朝王都。
李察雖然早已自立為大明王,但一直都沒有正式建都,自立的時候太過窘迫,李察大部分時間都在對外征戰中,也就沒有建都。
從安國府自立開始計算時間,李察在大明元年6月攻占康國府,掀開對外快速擴張的歷史新篇章,隨後八月份連下米國府石國府,並完成了第一次有限制的屠城……
10月份與吐蕃人封的于闐公尉遲英哲決戰獲得大勝,尉遲家族控制下的城池紛紛不戰而降,並引來吐蕃人覬覦。
隨後就是吐蕃人跟李察決戰,三家同盟跟李察展開全面戰爭,來來回回打了一年多,明軍將尉遲家族滅門,吐蕃人敗退回吐番王國,焉耆的龍家投降退守焉耆軍鎮,成為明王朝的東面屏障。
後來經過一系列的追繳殘敵和收編地方小股勢力後,在大明2年年末整個西域都被置於李察的統治之下,隨後,李察選定大明3年1月1日,在龜茲城建都,明王朝算是初步坐穩了西域江山。
為了不引起大唐皇室的仇視,李察並沒有進一步稱帝,僅僅只是建立了一個王國而已。
連安祿山都沒有稱帝呢,這時候稱帝除了好聽外,只能引來一大幫敵人!
或許隔著北庭都護府和安祿山的大唐皇室無法直接派兵來剿滅李察,但北庭都護府和安祿山卻可以聯手出兵滅了稱帝的狂妄之徒……
在東亞地區,對於稱號建制是非常敏感的,全天下可以有數量不等的王,但皇帝只允許有一個,一旦稱帝那就是不死不休必須滅對方全家的仇恨!
而且一旦稱帝,如果沒有一定的實力,自然會引起周邊勢力的不滿,引發圍攻。
這也是安祿山沒有稱帝建制的原因,此時的大唐除了皇室的中央軍之外,還有紛紛自立的地方大小王爺節度使,沒有打下天下妄自稱帝,只會引來敵視!
至少在長安陷落以前,大唐皇室還代表著正統!
李察建都後,第一件事就是對輔助軍團的整編,因為在與吐蕃人的對戰中輔助軍團立下了龐大的功勳(死了好幾萬人呢!),所以李察將輔助軍團正式整編為永久性正規軍,並且把野戰軍團中的那一套軍銜制度套用進去!
不過李察並沒有宣布對輔助軍團士兵進行軍功授田,也沒有說不給他們授田,在對輔助軍團改組的同時,還開始搜刮金銀,進行貨幣改革,收攏民間的唐幣。
李察的貨幣改革理由很充分,西域已經易主了,自然不能繼續採用唐國的貨幣!
李察用戰亂搶掠的金銀開始低價回收唐幣,西域已經平定,即便是擁有自己軍隊的焉耆龍家都沒敢反駁李察的貨幣改革!
大家都知道貨幣改革後,明王朝可以獲取豐厚的鑄幣稅,但只敢眼紅,不敢違背……
繼貨幣改革之後,李察又放出了另一個大招,對地方守備軍團改制!
李察先是將地方守備軍團紛紛抽調出來,以原本倖存的野戰軍團官兵為骨幹,重建大明野戰軍。
地方守備軍團的編制都是現成的,抽調出來後直接整編很快就組建出來了三個萬人規模的野戰軍團。
因為守備軍團官兵都是有軍功授田的,李察甚至不需要付出太多的費用!
三萬多人的野戰軍團,加上重組整編後人數超過6萬的輔助軍團,以及本部的道兵,李察手裡一下子多出了10萬可戰之兵!
無論是野戰軍團還是經歷過戰火淘汰制倖存的輔助軍團,都是能打硬仗的正規軍,不是普通僱傭兵和民兵可以比擬的。
重建後,李察立刻以一個野戰團帶兩個輔助團的配備散布向西域各個府縣,同時還將吉納維芙製造的數千骷髏兵軍團向西域的漢人士紳階級展示出來。
李察對西域地區發出了一個明確的信號——我很強,不要招惹我!
這種政治作秀是非常有必要的,實打實的十萬大軍還有骷髏軍團,即便是在大唐統治時期,西域也未必能拉出十萬正規軍!
更不用說現在西域剛剛經過戰亂,四分之一地盤還被吐蕃人霍霍成了白地,居住的人無論是色目還是漢人士紳,都沒有逃脫厄運……
吐蕃人的劫掠無形中縮減了地方漢人士紳階級整體的實力。
一場大規模整編運動後,李察接下來又頒布了一個個政令,將官府的觸手伸到了地方漢人士紳階級的私兵家丁上。
李察給出的理由是因為戰亂連連,地方衛戍部隊人員不足,需要漢人士紳階級聯手組建地方守備軍團,也就是讓漢人士紳階級出人出力甚至是出錢,將自家家丁護衛拉出來組建守備軍團!
這種空手套白狼的行徑自然會遭到反對,李察也早已預料到,他並不是想跟西域的漢人士紳階級開戰,只是不想讓西域地區有大量有利於官府之外的民間武裝而已。
組建地方守衛軍團李察開出了很多漢人士紳階級無法拒絕的誘惑條件。
李察允許漢人士紳子弟進入地方守備軍團中擔任主要軍官職務,同時允許地方守備軍團可以長期充任當地商隊的鏢師護衛。
第一條讓民間的漢人士紳階級子弟大量進入軍隊掌握實權,第二條則打消了漢人士紳階級失去家丁護衛後的顧慮。
西域的漢人士紳階級的家丁護衛力量之所以比中原要強,不是因為漢人士紳階級時刻想著造反,而是因為西域地區荒野充斥著綠皮和野獸人,為了保護商隊不得不組建自己的民間武裝。
因此,李察給出條件,只要漢人士紳階級願意交出所有的家丁護衛以及手下掌控的鏢師,就可以進入地方漢人市政委員會,擁有提出讓地方守備軍團護衛自家商隊的權利。
不錯,在整頓中,李察還設立了一個民間參政機構——地方漢人市政委員會。
這是讓地方漢人士紳階級交出自家武力後,官府出讓的部分參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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