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到了第三被告出庭作證的時候,卻指出是第一被告在死者倒地以後,還繼續毆打死者,導致了死者的死亡。在兩個故事的版本裡,我們到底應該相信誰提供的情況是屬於事實呢?
或許我們應該相信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所說的話?還是說我們應該相信第三被告所說的話?畢竟真理是掌握在少數人的手裡。
但是我們為什麼不認真思考一下,三名被告出庭作證的動機與意圖呢?他們只不過是在互相指責,互相推卸責任,以此擾亂陪審團的視線,稟著犧牲一人利益,爭取其他人利益的心理而作出的指控。
當然我們是非常不願意相信,三名被告全部在最後的時刻都有份參與毆打死者,但是事實往往是非常殘酷無情的,我們不得不面對這個事實,那就是三名被告都有份謀殺死者,而他們為了逃避責任,嘗試著攻擊對方。
在基於證人與證物以及種種事實賦予我們真相的大前提下,在這裡,我懇請各位陪審團,判第一、第二、第三被告謀殺罪名成立!」
法官在本子上簡單地寫著,漫不經心地說著:「第一被告辯護律師,你可以開始結案陳詞了。」
辛胡可從座位上站起來,朝陪審團點了頭:
「沒錯,這的確是一宗看起來是謀殺案的案件,但是我必須要提醒大家一件事,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一個謀殺的指控,必須是要建立在毫無疑點
,毫無疑問,證據確鑿的大前提下,方能提出謀殺的起訴。
正如控方所指出的那樣,死者滾到牆後面所發生的事情,沒有人知道,只有誰知道?只有參與毆打的三名被告才知道後來所發生的事情。
我當事人已經很明確地指出,當時在死者奄奄一息躺在地上,完全失去抵抗力之後,他已經停下手,沒有再動手對死者進行毆打,這個已經是一個很明確的事實。
我當事人只是參與了前期的打鬥,也就是攝像頭可以拍攝到的位置,到了牆後面所發生的事情,他已經沒有再參與,真正繼續毆打死者的人並非我當事人。
儘管控方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我當事人有害人動機,可是這些只能證明我當事人在處理感情失敗時候的脆弱狀態,並不能作為非一般的害人動機,因為這樣對我的當事人是有失公允的。
看不到牆後面所發生的事情就是該案件的最大疑點,究竟是誰還在毆打死者呢?
沒有人知道,我不知道,陪審團也不知道,也正因為我們都不知道,我們是沒有權利去裁定我的當事人是有罪的。謀殺的定義是必須要具備真實的證據,證明謀殺曾經發生過。
但是很明顯,控方所提出的指控是含糊其辭的,死者滾到牆後面的事情我們只能憑空想像,根本不能百分百肯定,究竟是不是我當事人毆打死者致死的事實。
在種種證據都存在常規性矛盾的
情況下,在這裡,我懇請陪審團裁定我當事人謀殺罪名不成立!」
在莊嚴的高等法院內,法官正準備聽取第二位被告辯護律師的結案陳述。葉楓今日神情莊重,頭戴略顯陳舊的律師帽,它的顏色透露出歲月的痕跡。
葉楓的聲音堅定而清晰:
「尊敬的法官閣下,以及各位陪審員,我要首先強調一點:我的客戶是否存在殺害受害者的動機或對其懷有敵意。
原告方主張,只有蓄意且有明確動機的殺害行為才能被稱為謀殺。然而,至今為止,原告方未能提供確鑿的證據證明這一點。
證明我當事人與死者有矛盾,或者有激烈的衝突。而我當事人在較早之前早就已經清楚地指出。
在案發當晚,他是一個人在酒吧喝酒,只不過偶遇到朋友,也就是本案的第一第二被告,然後一起喝酒,第一被告喝多了,但是沒有喝醉。
於是提出主動結算賬單的要求,然後因為憤怒與失落以及內心的深深不忿,刻意去找死者報復,因此拉上了我的當事人。
請你們要留意一點,根據我當事人的說法,他當時只不過在酒吧喝東西,他根本由始至終都沒有想過找死者的麻煩,更加沒有想過要參與打鬥,只不過是在第一被告的重重引導下,才到了停車場。
隨後打鬥就這樣發生了,停車場的保安主任也指出,我當事人從一開始就沒有參與到打鬥中,只不過是被死者
一拳打爆了鼻子,於是他才決定參戰。
但是請你們要記住,記住最重要的一點是,我當事人只是打了死者一拳,僅僅是一拳,在這方面,停車場的監控我們是有目共睹的。
直到死者滾到牆後面以後,我當事人也跟著過去,但是他並沒有想過毆打死者,他只是想勸阻其他人停手,不要再繼續毆打死者,但是很可惜,事與願違,最終死者還是不幸身亡。
我不得不承認,這是一宗悲劇事件,它悲劇就悲在於,在毆打這件事上,你們可能認為三個人都有份,也可能認為只有兩個人有份,也可能認為只有一個人有份。
這個是沒有答案的,因為沒有人可以肯定,究竟是誰沒有停下手。在基於這個大前提下,我希望你們認真思考一個問題,我當事人根本就沒有計劃,沒有動機,沒有必要去傷害死者。
相反是死者率先動手襲擊我當事人,我當事人只不過是在自我保護才動手還擊,不代表我當事人當時有參與打鬥,他從頭到尾都想阻止悲劇發生,阻止有人受傷害。
但是很遺憾的是,他想阻止悲劇,卻被悲劇反噬。在參考過種種的證供以及我當事人的供詞之後,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大前提下,我懇請陪審團裁定我當事人謀殺罪名不成立!」
法官若有所思地記錄著,頭也不抬地說:「第三被告辯護律師,你可以開始結案陳詞。
朱迪斯站起
來,拿著詞稿插在板上:「法官大人,各位陪審團,這是一宗群毆案,並非群毆謀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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