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大律師:開局律所破產 夜聊閒話:將軍大酒店案的原型

    之前答應過讀者,把將軍大酒店案的原型給放出來。

    結果寫卷末感言的時候給忘了。慚愧,慚愧。

    趁著周末晚上這個時間,來聊一聊這個案件。

    將軍大酒店案里,酒店因為一根承重柱逾越地界兩平方米,而被高井起訴要求挪去承重柱,面臨被拆除的局面。在這個案件里,北原和古美門進行了前所未有的交鋒對決。

    有讀者提出了疑問,那麼現實中究竟是不是存在這樣的案件?

    非常碰巧的是,現實恰好也有這樣一個案件,這個案件就發生在我國灣島省。(作者也不知道為什麼會這麼碰巧)

    該案原告(上訴人):張瑞麒。被告(被上訴人):國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之中,國王大飯店承重柱逾越地界,侵占他人土地三平方米。其中,侵占的兩平方米土地為張瑞麒所有。另外一平方米為靚帥皮鞋店所占有。其中,國王大飯店如若被迫拆除該根承重柱,則需被壓迫拆毀整整11層樓。一時之間該案轟動島內。

    我們可以來看看現實中的法官會如何判決:

    下面是本案判決書的部分摘錄: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上訴人主張系爭四○地號土地為伊所有,被上訴人所有國王大飯店十一層樓房屋逾越疆界,占用該土地如原判決附圖A、B、C、D,A連線所示部分面積二平方公尺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附卷為證(一審卷五七頁至五九頁、及外放證物)。並經原審勘驗現場及囑託市政廳地政處測量局鑑測屬實,有勘驗筆錄及鑑定書、鑑定圖附卷可稽(原審卷四八頁至五十頁),要堪信為真實。被上訴人抗辯,伊未占用上訴人土地,不足採信。被上訴人對其係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系爭土地之事實,不能舉證以實其說,所謂伊已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云云,亦不足取。又系爭土地之原所有人市政廳,對本件國王大飯店於興建之初是否知悉其越界而未異議一節表示已無從查考,有函件附卷為證(原審卷九五頁)。證人郭獻良、林榮典亦不能證明台市政廳有明知被上訴人越界建築而不提出異議之情事。】(具體機關名字,換成了市政廳)

    作者註:上面這段就講到了取得時效的問題,原審法院認為不夠成取得時效,國王大飯店無法取得張瑞麒的土地。

    《劍來》

    【被上訴人抗辯,原所有人市政廳明知伊越界建築而未異議,亦不足取。被上訴人所有國王大飯店房屋,既有越界占用上訴人系爭土地二平方公尺之事實,且被上訴人建築該房屋當時系爭土地之原所有人市政廳又無知悉其越界而不異議之情事,從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拆屋還地原非無據。惟按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行使權利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所必然之解釋】

    這裡作者解釋一下,本案的中張瑞麒土地原所有人是市政廳,於是國王大飯店以原土地所有人知情為表示異議,而抗辯原告的主張。相當於你的前手房主沒有抗議,所以你也不能抗議。


    下面繼續是摘錄:

    【原審卷一二三頁、一二四頁上訴人之陳述),有建築物登記簿謄本及照片附卷可稽(見另放證物及政大不動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內照片第一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准此,則上訴人索回該二平方公尺土地,須拆除被上訴人高達十一層樓之房屋(大柱子),而上訴人取回該二平方公尺土地後又非可供大用,從而被上訴人抗辯,其結果上訴人所得極少,伊受損害甚大,上訴人有權利濫用之情形,即非無據。】

    上面這段就講了拆除承重柱,需被拆毀整整十一層樓的結果。原審法院認為構成權利濫用。

    下面繼續摘錄:

    【按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規定,鄰地所有人知悉土地所有人越界建屋而不提出異議者雖不得請求土地所有人移去或變更建物,但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被上訴人雖非知情而不異議,與該條文所定得請求購買越界部分土地之要件不符,但查知情而不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建物者,尚且得請求土地所有人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舉重以明輕,並依衡平原則,不知情而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建物之鄰地所有人,當然更得(類推適用該條之規定)不請求土地所有人移去或變更建物而請求其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是上訴人以備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以相當價額購買該越界部分之土地,自屬應予准許。至於系爭越界建築之二平方公尺土地之市價,業經政大不動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依其周圍建築之情形,未來發展情況以及系爭土地為畸零地,鑑定為每坪三百萬元,二平方公尺為一百八十一萬五千元,有鑑定書附卷可稽(外放)。】

    這裡上面這段講的是,法院認為應當按照民法規定,令土地侵權者購買該部分越界土地。

    下面繼續摘錄:

    【上訴人並應於被上訴人給付該金額之同時,將系爭二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上訴人,而駁回上訴人其餘備位之訴。查上訴人所有本件四○地號土地,全部面積僅三平方公尺(不到一坪),係市政廳徵收為道路地(X京東路)時,徵收剩餘之面積(畸零地)。被上訴人所有國王大飯店十一層樓房屋之大柱子占用其中靠近人行道之部分二平方公尺,其餘一平方公尺為隔鄰之皮鞋店所占用等情,業據上訴人於原審陳述明確(見原審卷一二三、一二四頁)。原審因而認定,上訴人縱將該二平方公尺土地索回,對其亦無何大用,而被上訴人則須拆除國王大飯店十一層樓大廈之大柱子,對被上訴人及社會之損害極大,上訴人先位之訴屬權利之濫用(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不應准許,就該先位之訴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上面這段講的是:張瑞麒的土地因為被市政廳徵收,只剩下畸零地,即使收回土地亦無大用,因此索回土地構成了權利濫用。(想到了議員先生嗎?嘿嘿嘿)

    最後法院判決:

    【駁回張瑞麒上訴】

    【國王大飯店依照市價購買越界土地】

    其中對該案分析感興趣的讀者可以參考:

    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重排合訂版),BJ大學出版社,p35-38。

    中的判決:

    【法院同樣指令將軍大酒店購買土地,但沒有認定構成權利濫用】、

    一筆閣 www.pinbig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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