譯者:cz75
原帖:
該文編譯自《帝國步兵入門手冊》第一章第二節:
第一章紀律與規章
第二節法令條文
下列法律必須嚴格執行。違紀者不得以不知法為藉口開脫。所有違紀者將由政委裁決其過失。
不敬長官
凡對軍官或軍銜高於自己之軍人語出不遜、或行有冒犯者,槍決之。(ig法規3645/67k)
不敬禮
凡不向軍官或軍銜高於自己之軍人敬禮者,鞭笞之。(ig法規3678/47k)
不向皇帝聖像/帝國鷹徽/團旗致敬
凡不向神皇聖像、帝國鷹徽或團旗敬禮者,在其左臉刺字,並送交軍事法庭審判。(ig法規3612/63k)
攻擊長官
凡攻擊長官、以武器威脅長官、或對長官施以任何形式的暴力者,無論藉口如何,一律槍決之。(ig法規3680/35k)
認為長官待己不公要求糾正
凡質疑長官待己不公、及煽動他人違抗上級處置者,將由被質疑之長官於該排其他士兵面前鞭笞之。無論何時都必須堅信不疑、毫無保留地服從長官。(法規3680/26k)
賭博
以任何形式賭博者,一旦發現,即處以鞭刑,並禁閉若干時間。(ig法規0834/19h)
未能執行上級下達的命令
凡未能執行上級下達之命令者,除非能證明其情況特殊,萬不得已之外,一律槍決之。(法規9845/25t)
抗命
凡拒絕執行長官命令者,槍決之。(法規9898/23t)
損壞或疏忽保養裝備
凡損壞其裝備、配發的武器、裝具或附件者,無論其是否出於有意的疏忽,一律槍決之。(法規4733/67y)
浪費彈藥
凡出售彈藥、或有意無意浪費彈藥者,編入懲戒營。(法規4734/68y)
決鬥
士兵不得向其他士兵發出決鬥請求。(各團關於軍官的決鬥行為的規定各不相同,見法規6900/38a)凡發出、接受決鬥請求或與他人決鬥之士兵,一律處以絞刑。(法規6900/37w)
打架鬥毆
凡參與暴力衝突之士兵,無論其是否使用武器,一律逮捕並立即處以禁閉。由其指揮官決定其進一步之處分。(法規6912/55w)
發表對皇帝不敬之言論
凡發表對神皇輕蔑、不敬之言論者,先處以鞭笞,再槍決之。(法規7794/13f)
譁變
凡煽動、挑撥、策劃、參與譁變者,及未能及時舉報譁變者,一律槍決之。(法規4368/64q)
執勤時飲酒
凡執勤時引用酒精或其他酒類飲料者,先處以鞭刑,再槍決之。(法規0844/76b)
站崗時睡覺
凡站崗時在哨位上睡覺、或擅離哨位的哨兵,將由政委視具體情況處以死刑。(法規0854/33b)
擅離駐地不歸
凡擅離哨位、排、師駐地不歸者,除情況緊急,不得已而為之者之外(由政委裁定),一律槍決之。(法規0846/11b)。
怯懦
凡在面對敵人時逃跑、可恥地逃離崗位、煽動他人逃跑、丟棄武器彈藥、或試圖自殺者,就地槍決之。(法規8055/14v)
自傷
凡以自傷逃避勤務者,先鞭笞、剝皮,然後槍決之。(法規8098/25v)
煽動投降
凡試圖煽動同志向敵人投降或逃離崗位者,就地槍決之。(見第三章第四節「政委」一文中有關戰地處罰之處。)(法規8034/30v)
泄漏口令或通信密碼
神皇軍隊中的士兵,凡向無相應權限者泄漏口令、通信密碼或作戰暗號的,或擅自了解與他本人應得的不一致的口令、暗號者,先處以棒擊,然後絞死。(法規8045/89v)
資敵
凡以食物資敵,或藏匿、保護敵人間諜者,將其餓死。(法規6531/42i)
趁亂犯罪
在暴亂期間,任何士兵趁亂進行盜竊、侵占他人財產、縱火、殺人者,一經發現,就地槍決。(法規5577/93z)
盜竊公物
凡竊取、盜用帝國防衛軍物資中的供給品,包括軍火、武器、裝備、彈藥、服裝、生活用品,以及試圖從中獲利者,必須對其施以嚴格的審訊,待其招供出同夥,讓同夥接受神皇的正義之光的裁決之後,再槍決之。(法規1132/54d)
逃亡
凡逃離其部隊、炮兵連、連、兵營不歸者,一旦被抓獲,立刻毫不留情地以任何必須的手段處決之。(法規0001/01a)
對皇帝或帝國國教不虔誠
凡不向皇帝禱告,或故意不遵守向神皇祈禱的時間表者(時間表由指揮官與教會共同制定),一律編入懲戒營。(法規0493/67k)
崇拜虛假偶像
凡崇拜皇帝或帝國國教的聖者之外的偶像者,一旦發現,即處以精神清潔,然後交給機械教,改造成車間中的奴工。此類違紀行為包括口頭或書面上的祈禱、或設立瀆神的神廟。(法規7690/56a)
叛教
凡談論皇帝與帝國之缺陷、向皇帝之外的其他事物效忠、醜化聖物或聖地、煽動異端思想、公開談論禁忌之物、經常對一切神聖及善良之物表現出不敬者,一律砍斷四肢,任其流血至死,以悅皇帝。其屍體必須立刻焚毀,不留寸灰。(法規6741/09n)
窩藏靈能者與/或巫師
凡窩藏與異空間發生接觸者(非法靈能者、巫師、異空間畸形人),或明知其與異空間發生解除而不報者,一律處以鞭笞、剜眼,然後絞死。皇帝將會向污穢的異空間生物復仇。(法規6782/03a)
黑暗力量與異空間魔法
任何士兵,無論其是否出於本意,與異空間發生任何形式的接觸,身心受污,威脅安全者,將享受皇帝的仁慈。(法規5863/02a)
欲全面、完整地了解法令者,請看裝訂複印件-推薦igregs5468/34bj,可從軍務部文件中獲得。
附錄:戰地司法獨立於管轄違反神皇法律的行為的普通帝國司法。一切軍官和政委都有權在任何時候,不受限制地採取其認為必要的措施進行戰地執法。他們可以獨自決定採取何種刑罰,而不用對其行為做任何解釋。執行戰場紀律是你的責任,如果你違紀,災難將會降臨到你身上。戰鬥中的任何違紀行為所招致的處罰都是就地處決。
戰時將不會召開對違紀行為的審判,皇帝的裁決便是皇帝的仁慈,皇帝的軍官與政委一秒鐘都不能推脫其責任。對違反帝國法律的懲罰,便是射入後腦的一發子彈。
要當心,無論你決定做什麼,你都無法逃脫監視。
html|sitemap|shenma-sitemap|shenma-sitemap-new|sitemap50000|map|map50000
0.0168s 3.604M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