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果上之。」
「吾立門首。」
「不取矣,汝食之,謝汝。」
「吾將予汝自由,吾心已備,知汝所欲為。吾問之,非欲恆占汝也。」
「汝之反應驚吾,可言於吾。無妨。」
「吾將果置門衛處,汝明旦取之,雙雙。」
「吾入矣。」
「果已掛汝車上矣,明旦食之。對不住,雙雙。」
「吾歸矣。」
「吾至矣,雙雙。」
「望吾輩能善通。吾甚畏另一半以怒態告吾其所需與所不欲。冒犯之處,請恕之。晚安。」
「早雙雙騎車宜緩。待事畢得暇,吾輩再議昨晚之事,可好?」
「午後講ppt,勉力為之。」
「雙雙,忙畢可曾用飯?」
「欲言何事?」閔唯禮復雙雙,騎行需謹慎。待己暇,再議昨晚之事。
「此刻便談」
「歉甚,致汝不悅。」
「歉再致。」
「今日頻道歉,何故?」
「因吾言致汝不悅。」
「非不悅,乃略失望。」
「嗯,恐吾誤解汝意。」
「或吾期望過高。」
「汝覺尊吾意否?」
「謝汝認可,吾珍視之至。前事冒昧,吾為昨日之言道歉。彼時情境,吾言表占有之意,實為無禮。對於未來,吾曾言將尊汝之選與規劃,必踐此言。願吾輩無論事業、家庭,皆能共進。」
「汝每諾必從,實則屢背吾意,設法破吾底線。」大雙此言關於過從甚密且深,唯禮未遵己意。
「吾屢言勿,汝仍解吾衣帶。」
「嗯,吾未忍。」
「且吾明告汝,吾身不適。」
「吾不知何以言。吾心悅汝,生理之欲強烈,然吾欲對汝好。以此為前提,見汝亦似有所求,遂越界。」
「嗯,汝言累,吾見汝則欲擁欲吻,實難自禁。」
「吾曾言欲對汝負責,亦真心欲待汝善,雙雙。論及男女之事,吾為男子,彼時情境之下,欲占有汝心切,吾再為吾之行與冒昧致歉。望汝能諒之。」實則昨日唯禮亦欲按摩畢送大雙歸,而後己亦早歸。唯禮來尋雙,但欲與雙談天說地,漫步街頭,共品美食。彼時已近子時,禮備有套具,實因禮欲甚切,以防不測。雙言欲抱其,禮便難忍。唯禮君或太過色矣。
「吾可致電於汝乎?」
「吾不知何以解之,汝昨日驟怒之態驚吾甚矣。亥時,吾甚懼汝如此言,兼汝令吾著亮色衣物,禁食羊肉,吾自覺實不足也。」
「汝每諾之甚好,聽吾言,實則每背吾意。」
「吾當然怒矣!」勤學苦讀,勉力工作,循目標而進,務必自珍自重,善度此生。大雙覺能解己並支持者,惟此而已,蓋雙亦常如此行。二人相處,或甚難也。
「即今,吾猶懷幻想,望有人能真知吾心。」大雙以為唯禮當有高尚之現代風範,己不言,為男子,為渴慕成功之現代男兒,胸中豈盡為八卦之事?
「鬼里之語,或有不當,願汝能聽吾辯解。汝為吾愛,吾欲知汝之過往,彼時心緒難平,非有意冒犯。」
「吾以為汝有高節,故不言及此事。然身為男子,理應」
「吾等情至深處,實乃自然,吾心恆以汝之情為重。」
「吾恐有所不及,汝將不悅,心中甚懼。」
「汝之言,吾心有懼,如令吾著艷色衣裳,不食羊膳」
「吾雖勤學苦讀,力求躍龍門,卻仍似泥胎未脫。」
「吾願辯解,吾心欲知汝之過往」
「吾實未料此言能冒犯於汝。」
「吾願接納汝之全部,若汝不能同之,吾心甚痛。」
「亦感歉意。」
「吾或高估後天之教養與環境,汝既為名校碩士,又為公門中人,豈非卓越之士方能至此?」
「為何汝對吾之態度驟變?是吾昨日之言耶?抑或吾過早越界?」
「抱歉,雙雙。吾曾言,包容為要,吾或非汝所期之人,吾之冒昧與無禮,實非本意,吾亦欲盡力而為。」
「汝越吾界,吾心不悅。更甚者,汝事後高坐審問,言為心鏡。」
「吾並無高坐之意,彼時吾心悅汝,欲與汝共融,僅此而已。」
「吾急於此,以為汝亦有所願,未料吾之過急,吾欲負責到底,願與汝共度此生,共建美好。」
「汝壞,違吾之意,強行越界。」
「吾不知如何解,唯言抱歉。」
「今日之事,且至此。」
「汝已上車乎?」
「然。」
「吾願伴吾者,能將心力置於學業、事業及健康之上。」
「有實力者,方有魅力。」
「誠然。」
「若無強健之體,無健全之人格,無與時俱進之提升,則甜蜜之言,終將蒼白無力。」
「被褥已至,下次贈汝。」
「勿為吾購物,汝之財,非易得也。」
「吾欲汝存之,以備家用。」
「善。」
「汝冷否?無礙,此非重資。」
「吾將外出,同事相約,汝自觀書,注意保暖。」
「被子汝留用,汝歸否?吾亦歸途。」
「此乃被褥乎?汝欲贈吾金?」
「然,若是,吾便贈之。」
「善,一百金。」
「加之暖腳之器。」
「謝汝,被子吾留,汝今日無暇乎?猶怒耶?」
「吾或不能伴汝左右。」
「為何?因前日之言乎?」
「可通話乎?」
「吾今不宜情事,心思在學業與工作上。」
「吾不便誤汝。」
「吾可等,待汝有心之時。吾已知之,然不欲擾汝。」
「請刪吾之微信,即刻。」
「吾感困惑,不欲輕啟,亦不欲輕棄。然汝既有此意,吾必有其因。」
「吾將等。」
「大雙,刪之。」
「吾聞之,然吾不能。」
「汝欲止此,吾必有其考量,吾願聽之。若汝恐吾擾,吾可減少相見,減少言談,若汝不欲此事,吾便不為。」
「速寢,晚安。」
「謝汝於怒時仍願與吾言。」
此大雙之舉,當屬惡人先告狀之實,自知理屈詞窮,實則心虛所致,故以高聲掩飾其憂懼之心。或恐閔唯禮君數度詢問,觸其敏感且難以啟齒之隱衷也。當然,閔唯禮心中亦有不可告人之秘,是以草木皆兵,逢事便慌,一概認錯。殊不知彼已如鐵板釘釘,自認強姦之罪,於男女相戀之時,此類情事或有之。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所載,強姦者,乃憑暴力、脅迫或他種非法手段,強行與女子合也。律條雖未明文限定犯罪之主必為男子,然論理之間,即親密伴侶之中,此罪之構成亦非不可能。要之,合必兩心相悅,若有強迫之行,則或可論罪矣。
強姦之罪,何以定義與構成?乃謂不顧女子之意願,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與之交合也。法律未言情侶或夫妻之間無此罪之可能。但有一方強之,無論是否情侶,皆可為強姦。
若相戀之際有強姦之事,何以處之?如二人爭吵而冷戰,女子已明言不欲親昵,而男子強與之合,則男子或可坐強姦之罪。犯此罪者,或可受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者,刑或更重。
何以預防與應對此等事?相戀之際,宜多溝通,尊重對方之意願。若遇此事,宜速報警,求助於法律。法律者,保護眾人之性自主權也,無論是否在相戀之中,強迫他人交合,皆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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