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剛準備回答他的問題,駱小冉卻首先開口問道:「姓名?」
見她一副公事公辦的樣子,我也懶得多費唇舌,靜靜地看她一個人表演。
「嗯?」薄林好像還沒反應過來。
「問你話呢,姓名?」駱小冉眉頭一皺,提高了嗓門,我估計她是把對我的氣撒到了薄林這個倒霉蛋的身上。
「薄……薄林,我說這位女警官,這樣的程序都已經走了好幾遍了,我的名字你們肯定也都知道得一清二楚,還用得著再問一遍嗎?」
薄林一臉的委屈,但駱小冉卻不理他這一套,厲聲說道:「少廢話!別人問是別人問,現在是我在問你,我問什麼你答什麼就行了,其餘的廢話不要多說!明白嗎?」
被駱小冉這麼一嚇,薄林顯得更加委屈,道:「明……明白。」
駱小冉這才滿意地點了點頭:「性別?」
「男。」
「年齡?」
「二十二。」
「職業?」
「中州市福利院生活老師。」
「跟我們說說昨天晚上你都看到了些什麼吧!」問過了幾個最基本的問題後,駱小冉終於步入了正題。
「我……」
剛說了一個字,薄林就頓在了那裡,身體開始不住地顫抖,臉上的表情也變得比剛才更加惶恐,過了好半天才平靜了一些,對我們說起了他昨天晚上的經歷。
……
聽完了薄林的敘述,我基本已經有了一個判斷:他的話應該是真實可信的!
這一點倒不是我這個外行人在說大話,從他在整個敘述的過程中,不時流露出的那種恐懼的眼神,以及和他之前的口供內容基本相符就能作出判斷。<>
我估計駱小冉和張凌遠的想法應該也和我一樣,因為在薄林說完昨晚的經歷後,所有人都陷入了沉默。
最後還是張凌遠首先打破了這份沉默,說道:「根據我的經驗判斷,那個擄走孩童的傢伙應該是一具行屍。」
「行屍?」我和駱小冉的聲音同時響起。
「對,行屍,」張凌遠沒有作過多的解釋,而是把目光轉向薄林,「你仔細回想一下,昨天晚上你有沒有聞到屍臭味?」
「屍臭味?」薄林似乎有些疑惑,但很快就若有所思地反問了一句:「是不是跟爛掉的死老鼠同樣的味道?」
「比死老鼠還要臭上一百倍!」駱小冉像是想起了什麼噁心的畫面,帶著一臉厭惡的表情,替張凌遠回答了這個問題,隨後她看向張凌遠,好奇地問道:「你問他這個幹嗎?」
張凌遠看樣子沒打算回答駱小冉的問題,繼續盯著作沉思狀的薄林,等待著對方的下文。
見駱小冉討了個沒趣,我在一旁暗自偷笑。
這時,經過一番思考的薄林給出了肯定的答案:「我記得昨晚並沒有聞到所謂的屍臭味,不過……一路上我都瀰漫著一股刺鼻的怪味,有點像是……像是……對了,像是新裝修好的房子裡的那種味道!」
「甲醛!」我們三個互相交換了一下眼神,異口同聲地說出了這個名詞。<>
甲醛,化學式hcho,式量30.03,又稱蟻醛。無色氣體,有特殊的刺激氣味,對人眼、鼻等有刺激作用,易溶於水和乙醇。水溶液的濃度最高可達55,通常是40,稱做甲醛水,俗稱福馬林(),是有刺激氣味的無色液體。
這種東西一般用作農藥、消毒劑和染料等工業品的原料,但除此之外,它還會在醫學上被用作保存屍體的防腐劑。
掌握了這個線索,再結合薄林描述的那個人的體貌特徵,此時的我們基本已經可以確定,那具行屍曾被人用福馬林溶液浸泡過。
多數人可能並不知道,福馬林屬於限售品,而且市面上能買到的那種用作消毒的福馬林溶液,一般濃度也就是在24左右,不足以用作屍體的防腐劑。
而且在時下這麼一個強制火葬的社會大環境下,要想合理合法地保留一具完整的屍體,也並非是什麼易事。
那麼什麼人,或者說什麼樣的地方,有條件使用這種高濃度的福馬林溶液浸泡一具屍體呢?
答案已經呼之欲出,當然是各大醫學類院校!甚至那具行屍,可能原本就是某所醫學院校用作教學的人體標本!
駱小冉第一時間將這一情況匯報給了馬局長,片刻之後,接到命令的南郊分局迅速出動了大量警力,對其轄區內凡是涉及醫學專業的院校進行排查,尋找一切有價值的線索。
很快便有一條重要線索反饋回來——中州醫科大前段時間丟失了一具人體標本,相關負責人由於害怕承擔責任,將此事隱瞞了下來,這一次眼看著要東窗事發,這才主動交代出了這件事。
那個負責人很快便以嫌疑人的身份被帶到了我們面前,由於事關重大,馬局長也從市局趕了過來,參與進了這次審訊工作。
原本所有人都以為,那名負責人頂多能為我們提供一些旁枝末節的線索,比如屍體丟失的時間,或是在屍體丟失前後有見沒見過什麼形跡可疑的人之類的,通過這些線索去做進一步的調查。<>
然而經過審訊,卻讓我們有了意料之外的收穫——那具『丟失的屍體』,其實是被此人以二十萬的價格賣掉的,而且那具屍體的買主,長著一雙明顯有異於常人的黃眼睛。
不過可惜的是,這個偷賣屍體的傢伙並不清楚那個『黃眼睛』的身份,甚至連他的樣子都說不上來,唯獨那雙醒目的黃眼睛,讓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雖然知道了這件案子的背後有那個『黃眼睛』的影子,但說來說去還是無法確定對方的身份,因此對我們來說,實際上並沒有多大的幫助。
案件似乎又一次陷入僵局,現在只能期望著賀魯平或是劉薇那邊能有所發現了。
至於薄林和那個偷賣屍體的傢伙,前者繼續以嫌疑人的身份暫時羈押在南郊分局,後者直接送到看守所,交由檢察機關以盜竊、侮辱屍體罪對其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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